长安校区急救电话:029-88182120
雁塔校区急救电话:029-85388120
  1. 您当前的位置:
  2. 首页
  3. 医保专栏
  4. 学生医保
  5. 政策法规
  6. 内容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

  • 网站编辑:
  • 加入时间:2018-05-23 11:43
  • 浏览: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实施意见

陕政办发〔2009〕48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精神,健全全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大学生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7〕34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总体要求,坚持自愿参保、个人缴费、政府补助的原则,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并继续加强日常医疗工作;重点保障基本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实行市级统筹管理,做好医疗保障各项制度的衔接工作。

    二、参保范围和筹资水平

    (一)参保范围和统筹层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成人院校)、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不含在职本专科生和研究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按照属地原则参加高校所在设区市(杨凌示范区)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统一的政策和标准。

    (二)缴费标准和资金筹集。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按照中小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应标准执行。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不高于100元,其中,个人缴费不高于20元,大学生按学年缴费。个人缴费原则上由大学生本人和家庭负担,有条件的高校可对其缴费给予补助。大学生参保所需政府补助资金,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责安排。

    中央部属高校大学生参保,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80元;对城乡低保和重度残疾人家庭大学生个人缴费部分,中央财政每人每年再按10元给予补助。

    省属高校大学生参保,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40元,省级财政每人每年补助40元;对城乡低保和重度残疾人家庭大学生个人缴费部分,中央和省级财政每人每年分别再按5元给予补助。

    市属高校大学生参保,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40元,市级财政每人每年补助不低于40元;对城乡低保和重度残疾人家庭大学生个人缴费部分,中央和市级财政每人每年分别再按5元给予补助。

    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可通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和社会慈善捐助等多种途径给予资助。

    大学生日常医疗费用,继续按原渠道解决,用于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对住院、门诊大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进行再补助,具体办法由高校制定。

    三、保障水平和有关政策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享受参保地中小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执行相关政策。大学生在假期、实习、休学期间,可选择居住地或实习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部分,由统筹基金给予报销。大学生在校期间异地就医和转诊治疗,按照高校所在设区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所在高校进行医疗费用补助后,个人负担仍较重的部分,可通过医疗救助制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和社会慈善捐助等多种途径给予资助,切实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医疗费用负担。具体办法由各设区市政府制定。

    鼓励高校大学生在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按自愿原则,通过参加大额医疗补助和商业医疗保险等多种途径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四、医疗保险管理

    (一)基金管理。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筹基金纳入各设区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统一使用。各设区市要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确保基金安全。

    (二)经办管理。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各设区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工作,科学设置工作流程,实现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为参保大学生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务。各高校应成立领导小组,确定大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协助做好大学生参保缴费和待遇支付工作,并继续加强大学生日常医疗的就医服务管理工作。

    (三)医疗服务管理。对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所属医疗机构纳入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允许不具备条件和无医疗机构的高校,就近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大学生在校期间应当连续参保缴费。毕业后就业的,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可与其就业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合并计算。

    五、组织实施

    (一)实施时间和步骤。各设区市要根据本实施意见和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在充分调研、周密测算、多方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实施方案,于2009年9月启动实施,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实施方案报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明确职责,制定配套政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和管理办法,并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教育部门要做好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宣传组织工作,协助做好大学生参保缴费和待遇支付工作,指导高校做好大学生日常医疗服务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资金补助和财务监管办法,落实补助资金;民政部门负责做好困难大学生医疗救助工作;卫生部门负责加强对高校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为大学生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服务。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设区市要高度重视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根据本实施意见,明确推进步骤,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因地制宜,确定合理的保障水平,精心组织实施,做好新旧制度的衔接,切实做好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要加强对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方针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精神,健全全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大学生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7〕34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总体要求,坚持自愿参保、个人缴费、政府补助的原则,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并继续加强日常医疗工作;重点保障基本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实行市级统筹管理,做好医疗保障各项制度的衔接工作。

    二、参保范围和筹资水平

    (一)参保范围和统筹层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成人院校)、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不含在职本专科生和研究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按照属地原则参加高校所在设区市(杨凌示范区)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统一的政策和标准。

    (二)缴费标准和资金筹集。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按照中小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应标准执行。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不高于100元,其中,个人缴费不高于20元,大学生按学年缴费。个人缴费原则上由大学生本人和家庭负担,有条件的高校可对其缴费给予补助。大学生参保所需政府补助资金,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责安排。

    中央部属高校大学生参保,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80元;对城乡低保和重度残疾人家庭大学生个人缴费部分,中央财政每人每年再按10元给予补助。

    省属高校大学生参保,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40元,省级财政每人每年补助40元;对城乡低保和重度残疾人家庭大学生个人缴费部分,中央和省级财政每人每年分别再按5元给予补助。

    市属高校大学生参保,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40元,市级财政每人每年补助不低于40元;对城乡低保和重度残疾人家庭大学生个人缴费部分,中央和市级财政每人每年分别再按5元给予补助。

    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可通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和社会慈善捐助等多种途径给予资助。

    大学生日常医疗费用,继续按原渠道解决,用于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对住院、门诊大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进行再补助,具体办法由高校制定。

    三、保障水平和有关政策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享受参保地中小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执行相关政策。大学生在假期、实习、休学期间,可选择居住地或实习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部分,由统筹基金给予报销。大学生在校期间异地就医和转诊治疗,按照高校所在设区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所在高校进行医疗费用补助后,个人负担仍较重的部分,可通过医疗救助制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和社会慈善捐助等多种途径给予资助,切实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医疗费用负担。具体办法由各设区市政府制定。

    鼓励高校大学生在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按自愿原则,通过参加大额医疗补助和商业医疗保险等多种途径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四、医疗保险管理

    (一)基金管理。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筹基金纳入各设区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统一使用。各设区市要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确保基金安全。

    (二)经办管理。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各设区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工作,科学设置工作流程,实现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为参保大学生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务。各高校应成立领导小组,确定大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协助做好大学生参保缴费和待遇支付工作,并继续加强大学生日常医疗的就医服务管理工作。

    (三)医疗服务管理。对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所属医疗机构纳入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允许不具备条件和无医疗机构的高校,就近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大学生在校期间应当连续参保缴费。毕业后就业的,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可与其就业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合并计算。

    五、组织实施

    (一)实施时间和步骤。各设区市要根据本实施意见和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在充分调研、周密测算、多方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实施方案,于2009年9月启动实施,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实施方案报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明确职责,制定配套政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和管理办法,并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教育部门要做好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宣传组织工作,协助做好大学生参保缴费和待遇支付工作,指导高校做好大学生日常医疗服务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资金补助和财务监管办法,落实补助资金;民政部门负责做好困难大学生医疗救助工作;卫生部门负责加强对高校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为大学生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服务。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设区市要高度重视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根据本实施意见,明确推进步骤,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因地制宜,确定合理的保障水平,精心组织实施,做好新旧制度的衔接,切实做好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要加强对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方针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

】【打印】【关闭窗口